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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

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及处罚措施

 

第一条  处分的种类及期间:

1.警告,6 个月;

2.记过,12 个月;

3.记大过,18 个月;

4.降级,24 个月,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;

5.撤职,24 个月,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,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。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(含一个)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,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;

6.留用察看,12 个月或者 24 个月;

7.解除劳动合同。

第二条  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,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:

1.警告处分,处分期间月奖按 50%发放,减发处分当年20%年终绩效考核奖。

2.记过处分,处分期间月奖按 50%发放,减发处分当年40%年终绩效考核奖。

3.记大过处分,处分期间月奖按 50%发放,减发处分当年 60%年终绩效考核奖。

4.降级处分,处分期间月奖按 50%发放,减发处分当年80%的年终绩效考核奖。

5.撤职处分,处分期间月奖按 50%发放;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。

涉及职务(职级)、岗位、薪酬等变更的,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。

 

第二节 违纪违规行为界定

 

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职、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:

第一条 违反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,影响较坏的,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,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干预工程施工、装备设备设施材料采购、工程验收或者招投标等活动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。有贪污、职务侵占、受贿、行贿、挪用公款、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。

第二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,违规签订、履行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;签订虚假合同,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;

违规授权,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;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, 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,或者对方违约,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;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,损害企业利益的。

第三条 在会计工作中,编造、提供、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,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;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,或者隐匿、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;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,不按规定录入信息,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,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;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,擅自核销费用,乱挤乱摊成本的;违规使用支票、汇票等票据,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;违反会计监督、制约制度,导致贪污、挪用公款、

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。

第四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,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、决定,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的;违规发放、虚报冒领薪 酬和劳务费用的;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;隐瞒、歪曲、泄露考察情况,或者更改、伪造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结果的;采用请客送礼、拉票贿选、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、岗位的;违规办理员工招聘录用、调动、晋级、考试、职称评定等事项的。

第五条 违反劳动纪律,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;工作时间擅自脱岗,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;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;工作期间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,影响工作秩序的。

第六条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

(一)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。

(二)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,引发群体性、突发性事件,或者对群体性、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,导致事态恶化,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、损失的。

(三)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。  

(四)违反保密规定的,按公司《商业秘密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
(五)考勤处分参照第二章《考勤制度》执行。

第十八条 因个人违法犯罪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,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经济损失。员工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三节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调查、处理程序

第一条 员工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督查部负责调查,并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。

第二条 调查、处理程序

(一)按照管理权限,督查室报分管副总审核后对需要调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;

(二)经初步核实,确有违纪违规事实,需追究相关责任的,报总经理批准进一步调查;

(三)进一步收集、查证有关证据材料,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,征求所在者部门意见,形成书面调查报告;

(四)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,对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分;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、部门和受处分人,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;

(五)涉及受处分人职务(职级)、岗位、薪酬等变更的,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;并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。

第三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,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督查部申请复审,督查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;认为处罚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,需报经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审查通过,维持、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罚人。复审、复核期间,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