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待及商务宴请工作,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待费指因开展公务和经营管理活动而合理开支的餐费、食品等。
第三条 招待费的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有关要求,不能用于高消费场所和正常招待之外的支出。
第四条 公务招待
公务招待是指与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等相关的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。
(一)因公务活动需要招待时,相关部门凭公函填写《招待审批单》,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。
(二)公务招待活动不提供烟酒,不赠送纪念品。
第五条 商务招待
商务招待是指因工作需要,对联系洽谈经营业务的有关人员的招待。开展商务活动,公司高管招待标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。部门招待标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。招待申请人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。
第六条 如在外地需要招待时,需将招待事由、人员、人数、招待地点、标准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总经理,待批准后安排招待事宜,返回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。
第七条 招待时,严格控制陪餐人数,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八条 凡没有经过招待审批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一律自理。招待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结算。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、发票以及招待清单,如实反映招待对象、招待活动内容、招待费用、陪同人数等情况。
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每季度将招待费用情况予以公开。
第十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:发生如下行为的,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(一)擅自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。
(二)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业务招待费的。
(三)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、奢侈奢华行为的。
(四)违规扩大业务招待费使用范围,或报销与公务无关的招待费用的。
(五)虚报招待人数,套取业务招待费的。
(六)使用虚假发票、不合规发票报销业务招待费的。
(七)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