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节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关系,建立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劳动人事管理流程,保证公司合理的人才结构和储备,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: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和试用期内的员工。
第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。
第四条 综合部是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。
第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主要内容:
(一)员工用工标准;
(二)公司员工聘用、解聘及劳动合同管理;
(三)公司员工辞退管理;
(四)公司员工职级划分;
(五)公司员工任用、考核和培训;
(六)公司员工福利、社会保险管理;
(七)公司其它人事、劳资管理。
第六条 综合部的主要工作职责:
(一)对外负责:劳务管理、人员培训、招聘与录用;
(二)对内负责:员工关系、薪酬设计、人事资料管理。
第七条 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公开招聘、竞争上岗、注重实际、择优录取的选聘原则。
第二节 用工标准
第八条 公司用工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岗位技能标准。
第九条 公司通用标准是公司所有员工必须达到以下条件:
(一)员工应为年满十八周岁的;
(二)身体健康,能满足所应聘岗位的工作需要;
(三)热爱祖国,拥护政府,遵纪守法,为人诚实;
(四)应聘管理、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;普通员工应在高中文化程度以上或有一定的技术专长。
第十条 公司岗位技能标准包括管理岗位技能标准、技术岗位技能标准和普通岗位技能标准。要求应聘不同岗位的员工应达到相应的专业技能及工作能力。
第十一条 用工的岗位技能标准由公司综合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,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行。
第三节 聘用、解聘和续聘
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招聘计划由综合部制定, 报经理办公会研究,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。原则上不招聘兼职员工。
第十三条 公司所需员工,一律公开条件,向社会招聘,公开聘用各级员工以其学识、品德、能力、经验等适合于职务工作者为原则,具体聘用依据和标准为:
(一)国家相关的法律、法规;
(二)机构及岗位设置;
(三)用工通用标准和岗位技能标准;
(四)经理办公会有关人事劳资的决议和决定。
第十四条 录用新进人员录用后由综合部统筹考核、定岗、定薪,报经理办公会审核,经董事长签字后进入试用期,试用期 3 个月。
第十五条 新聘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,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,填写《员工转正申请表》,并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转正意见后,报经理办公会研究,经董事长批准方可转为正式员工。
第十六条 正式录用员工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。
第十七条 公司考核包括年度考核、试用期考核、绩效考核等。
第十八条 考核相关资料由综合部人力资源存档。
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、降职或解聘的主要依据。
第二十条 员工培训由综合部人力资源负责制定培训 计划,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。
第二十一条 根据业务经营需要,综合部须定期组织公司主要管理、技术岗位进行培训,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。
第四节 任免、迁调
第二十七条 除依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,各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员工调任(免)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员工。
第二十八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综合部拟发人事任(免)通知。
第二十九条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,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。
第三十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,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,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。
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,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 续时,可酌情延长,最后以5日为限。
第三十一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,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,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,或移交工作不清,对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情形给予处分。
第三十二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,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。